(二)除生产自用外,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超越正常存储数目或者存储周期,大批囤积市场供应缓和、价格产生异样稳定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推进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持续囤积;
执法实践中,对价格垄断协议案件,反垄断执法机关严厉依照“禁止+宽免”的原则,《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然而合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可以依法主张豁免。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正当理由,通过价格补助、价格折扣以及通过独家交易操纵价格等手腕限定交易绝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属于《反垄断法》所制止的行为。
(五)商定采用据以盘算药品和原料药价格的尺度公式;
(六)通过限制产量、销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材料图)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在交易价格之外附加分歧理的用度,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一)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同期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价格;
(三)销售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提价幅度是否显明高于成本增加幅度,或者购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降价幅度是否显著高于交易相对人本钱下降幅度;
界定波及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相关市场要遵循相关市场界定的个别原则和办法,即通常须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同时需要考虑医药范畴的特别属性和个案详细情形,393333.com。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
(一)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干市场的竞争状况;
以下为《指南》全文:
本指南所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是指在必定区域内不能畸形供给的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喷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以及用于生产药物制剂的化学或者自然原料。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二)经营者把持销售市场或者原资料洽购市场的才能;
(三)经营者的财力跟技巧前提;
第四条 经营者达成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情况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主意宽免的,应当证实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划定的情形。属于该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同时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重大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可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发生的利益。
(二)固定或者变更投标价格;
当因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畴不够清楚或不易断定、信息错误称等起因难以进行充足的需要替换或者供应替代分析时,可采取假设垄断者测试等分析方式。
本指南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缺乏药品和原料药的生产、经营或者供给服务的天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含但不限于出产、流畅企业、医疗服务机构等。
(二)交易相对人可以以公道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替代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或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卖相关短缺药品和原料药;
(九)通过结合抵制交易固定或者变革价钱;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保持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和原料药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和原料药的最廉价格以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超过正常幅度进步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契合《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市场份额标准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除外。
执法实践中,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对第三方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进行间接价格节制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八)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三)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中新网11月23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新闻,近日,发改委以布告形式宣布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各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违法性认定以及价格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等,并提示相关经营者不得就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实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第三条垄断协议的表示形式
(四)在同一地域市场不同时光区段内进行价格比较,或者在统一时间区段内不同地区市场进行价格比拟,是否存在过高价差;
第十一条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费用
第十条 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安排地位限定交易的斟酌因素
认定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八)通过限制购置新技术、新装备或者制约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三)交易相对人提出的交易条件如包装、运输和产品特征等不吻合通常的市场交易习惯;
第二条 相关市场界定
(四)经营者现有产能无奈满意市场供应,或者产品需提供生产自用,并且其供应或者自用行为没有严峻排除下游市场的竞争;
(六)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履行政府领导价、政府定价;
(四)固定与第三方交易的价格基准、利润率、毛利率等;
(十)通过其他方法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第五条 经营者达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情形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代办费用、经销费用、市场折扣等费用;
(二)在市场环境稳固、成本未受明显影响的情况下,是否
原题目:发改委发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
(一)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假造、分布涨价信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捣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七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四)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彼此串通,把持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侵害其他经营者或者花费者正当权利;
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市场份额是权衡经营者市场力气的要害因素。评估市场份额时可以考虑经营者的实际产能、潜在产能、常识产权等影响因素。此外,执法机关将考量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对相关企业进行实质掌握以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其余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经由意思联系,虽未明白订破书面或者口头情势的协定或者构成决议,但本质上存在和谐一致的行为。认定协同行动还招考虑市场构造、市场变更、行业状态等情况。
(一)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应重要考虑需求替代,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需求替代可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功效属性、价格差别、付费主体、相关产品德量标准、医治方式、临床用药偏好和用药主体对该药物的依附程度。药品和原料药还需考虑该种类可制备药剂或者终端药品的品种、用处、治疗后果等。供给替代则需考虑其他药品和原料药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资质的难易程度、改革生产设施或者流程工艺的投入成本、承当的风险、转产需要的时间以及转产后所提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销售渠道等因素。
义务编纂:张迪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背《价格法》的行为
具有竞争关联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达成下列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剖析谢绝交易是否存在合法理由,在个案中依据详细情形能够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条 相关概念界定
垄断协议是指消除、限度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达成垄断协议的形式既可以是昭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达成的垄断协议。
为进一步标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行为,保护市场价格秩序,树立药品和原料药产购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好处,根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对于推动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看法》(中发〔2015〕28 号)精力,制订本指南。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应该遵守老实信誉、公正竞争的准则依法发展经营运动。本指南对经营者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进程中可能呈现的价格守法危险予以提醒,并为经营者评估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指引。国度发展和改造委员会将连续考察、评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加大执法力度,回应社会关心,并根据执法实际适时更新与增补本指南。
第八条 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低价进行交易的考虑因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第九条 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断交易的考虑因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等方式,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涉措施、紧迫办法;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行为: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水平;
第十二条 经营者滥用市场安排位置履行差异待遇
(七)通过宰割市场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一)交易相对人存在不良贸易记载,或者涌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可能会给交易保险造成较大风险;
第六条 经营者可依法主张垄断协议豁免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雷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差别待遇,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程度、价格变动幅度;
(五)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应用虚伪的或者使人曲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从需求替代角度应考虑药品和原料药的分量轻、价值高、需要冷藏运输的运输特色和运输成本、多数需求者抉择药品和原料药的实际区域、不同地域的药品和原料药采购政策、监管政策、环保要乞降税收政策等因素。从供给替代角度,应考虑其他地域经营者转向该地域供应相关药品和原料药的即时性和可行性以及转换成本等。